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县新新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00101-7。法定代表人李洧若,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关于成都玖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某某责令退赔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申请人依法受偿,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何志坚执行员 孟铭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