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特1号
申请人:于吉福,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申请人:郑自英,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人于吉福、郑自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称,二申请人之子于庆炜,1977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于庆炜毕业后,向父母要钱出国打工,因老人拿不起钱,其于200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依法申请宣告于庆炜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于庆炜,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星台镇元岭村李屯59号,系申请人于吉福、郑自英的儿子。于庆炜于2002年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于吉福、郑自英申请宣告于庆炜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于庆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于庆炜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普兰店市星台镇元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于庆炜于2002年2月16日离家出走以后至申请人于吉福、郑自英申请宣告其死亡之时已达十四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期届满后,于庆炜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于庆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XX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国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