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431号
申请人:北部新区三生三味餐饮财富中心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号三层三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3600094712。经营者:李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玉,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高凤,女,汉族,1996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北部新区三生三味餐饮财富中心店(以下简称三生三味餐饮店)因与被申请人高凤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两江劳仲案字[2016]第114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三生三味餐饮店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预交申请费400元,逾期未交按撤回申请处理,但三生三味餐饮店并未按通知时间预交本案申请费。
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三生三味餐饮店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申请费,也未申请缓、减、免,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朱华惠
审判员 邓 山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白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