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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878号

李兆福与李兆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兆福,李兆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6民初878号

原告:李兆福,男,194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被告:李兆发,男,194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李兆福诉被告李兆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福及被告李兆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前后相邻关系,1984年我村开始新村规划,并给我颁发了宅基地证。被告在我家后边,2014年9月26日被告不经我的同意在我的宅基地范围内盖了彩钢棚,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让被告将占用我的地腾出来,被告就是不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拆除占用我宅基地土地证的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树木。

被告辩称,争议地是我家的老宅基地,村里规划没通知我,宅基地就是我家的,不同意返还。村两委调解时答应给我一块宅基地,让原告给予我经济款,但原告不给,我要求原告给予我及家人因此事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1983年张祖庄村委会依照相关政策及规定对村容村貌进行重新规划,将东西中心大街、南北大街加宽,大、小街道盖成排房,全村宅基建成南北19.20米、东西宽12.45米,计0.35亩的标准宅基。如每户原来旧宅基大于新规划宅基标准,以座换座的形式分配,剩余部分归村委会统一安排分配。不够宅基标准座的要交宅基费。在对换宅基时,原有的旧宅基里的障碍物及树木必须拆清,否则不能建盖。废除原有各家各户的地契证据,由全村统一安排。该规定陆续实施,村民拆旧建新时均按规划面积建盖。原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李兆发在原告李兆福家北面。按规划,被告宅基大于规划宅基,故将被告部分宅基补偿给原告,达到标准宅基座。1991年左右,被告翻建房屋时亦按规划面积翻建,因原告一直未翻建房屋,被告在规划给原告的宅基上的附着物一直未清除,仍由被告使用,当时有猪圈坑、树木等杂物。2014年被告再次翻建房屋时亦是按规划建房,同时把猪圈坑拆除,建了彩钢棚,内放煤、三马车等杂物,原有的三棵树邻原告后房山。原告此时要求被告腾退,被告以该争议宅基是自家老宅为由拒绝腾退。原告又多次找乡村两级政府解决,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拆除占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树木。另查明,2001年村委会按规划统一为村民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对有争议的暂不予发放,由集体保管,原被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均是近两年取得。2009年7月村委会将原告部分院落拆除修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协议书一份、定兴县天宫寺镇张祖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定兴县天宫寺镇张祖庄村民委员会通知一份、本院调取的被告李兆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定兴县天宫寺镇张祖庄村委会证明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因相邻土地产生的侵权纠纷,对于相邻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问题,现原被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按规划办理,四至明确,被告在规划外占用原告的宅基属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兆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建在原告李兆福宅基地范围内的彩钢棚、三棵树木及其他杂物予以清除。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虹桥

审 判 员  田学伟

人民陪审员  马春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梦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