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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333号之二

裴英、顾叶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英,顾叶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3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裴英,女,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勤华、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叶根,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英与被执行人顾叶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顾叶根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到位21217.65元,余款458783.35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