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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223号

高宗红与马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宗红,马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高宗红,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马腾,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腾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马腾工资2600元至申请执行人高宗红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马腾银行账户号:6212261312001406295,申请执行人高宗红银行账户号:1312232201200348270。执行员  李鸿新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