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高宗红,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马腾,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腾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马腾工资2600元至申请执行人高宗红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马腾银行账户号:6212261312001406295,申请执行人高宗红银行账户号:1312232201200348270。执行员 李鸿新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