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胜利路249号。
负责人:王卫民,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沿岗路世福园5号楼四层由南向北第1号房。法定代表人顾利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沟墩镇育才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利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利生,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被��行人:吴艾梅,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利生、吴艾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5)阜商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判:
一、被告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罚息(从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11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罚息),于2015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结算至2015年11月10日止按照借款本金8000000元计算的利、罚息。
二、律师费50000元,由被告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如果被告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对被告江苏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土地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苏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利生、吴艾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原告已预交38900元),由被告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司法评估机构已评估结束被执行人江苏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阜宁县沟墩镇北居委会沟墩学府商住城18幢S101、S102室房屋及土地,即将司法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法评估机构已评估结束被执行人江苏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阜宁县沟墩镇北居委会沟墩学府商住城18幢S101、S102室房屋及土地,即将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商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曹礼坤
审判员 陈 艾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掭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