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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95号

解洪东与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洪东,展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195号

原告:解洪东,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东平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展勇,男,住东平县。

原告解洪东与被告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洪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洪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展勇于2016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展勇以多种理由拒不偿还。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展勇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展勇于2016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事实为:被告展勇于2016年8月6日向原告谢洪东借款10万元并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本案被告展勇向原告谢洪东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展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解洪东借款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展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来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