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540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百能顺防水材料商行,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李翠(系该商行业主)。
被告:赵生兵,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百能顺防水材料商行与被告赵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百能顺防水材料商行于2017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百能顺防水材料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百能顺防水材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百能顺防水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申开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