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赣0323刑更2号罪犯姚剑勇,绰号“小司令”,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萍乡市。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毒品因看守所暂不收押,被芦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本院刑事庭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芦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姚剑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姚剑勇患有HIV抗体阳性,萍乡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罪犯姚剑勇于2015年10月7日对本院申请保外就医。本案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赣检会(2016)6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本院通知罪犯姚剑勇于2016年9月29日到萍乡市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但罪犯姚剑勇已失联,无法通知,实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姚剑勇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