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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549号

苑传华、盖清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苑传华,盖清江,相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549号申请执行人苑传华,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盖清江,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相玲,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与被执行人盖清江是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45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该案暂不具备履行能力,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郝同友

审判员  孙兆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