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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70号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毛洪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毛洪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毛洪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毛洪军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