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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30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与曾晓玲、刘德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曾晓玲,刘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被执行人曾晓玲。被执行人刘德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曾晓玲、刘德金560287.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