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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执1030号

热伊麦·伊斯马伊力与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热伊麦·伊斯马伊力,吴香礼,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热伊麦·伊斯马伊力,女,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农民。

被执行人:吴香礼,男,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奇台县,务工人员。

被执行人: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奇台县本院在执行热伊麦·伊斯马伊力与吴香礼、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香礼、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奇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志 军

审判员 亚森·如则

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里 木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