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4402号
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运明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金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五棵松路**号新奥科技大厦*楼*层。
法定代表人:赵光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成,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中双方调解解决,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