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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56号

王进修与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进修,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56号

原告:王进修,乾安县人。

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云龙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进修与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进修、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进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按月利3分给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1997年1月28日,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修路资金短缺向我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按月利3分给付,并出具借据一枚。时至今日经多次催要未果成讼。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一直未向我村要过钱。我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两届王进修未找我亦未找村委员会其他人要过钱。而且我村往来账面未有此笔借款,所以这笔款我村不能偿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月28日,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修路资金短缺向王进修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按月利3分给付,并出具载有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蔡有贵、会计周继臣、民兵连长吕文龙签名借据一枚。自2013年邵云龙任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主任至王进修向本院起诉,王进修未向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索要该笔欠款。对上述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修路资金短缺向王进修借款,并出具载有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蔡有贵、会计周继臣、民兵连长吕文龙签名借据一枚。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王进修是债权人,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是债务人。王进修自认在2013年未向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索要此笔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王进修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丧失。故王进修的债权请求权本院依法不能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进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王进修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凤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

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