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锁鳔。被执行人赵爱贵。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锁鳔与被执行人赵爱贵一案,业经(2016)并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爱贵银行存款704.0988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2604.94元、仲裁费29256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刘大祥
审判员 张忠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