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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27号

王锁鳔与赵爱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锁鳔,赵爱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锁鳔。被执行人赵爱贵。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锁鳔与被执行人赵爱贵一案,业经(2016)并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爱贵银行存款704.0988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2604.94元、仲裁费29256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刘大祥

审判员  张忠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