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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633号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633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温,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吴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宫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