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633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温,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吴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宫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