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
申请执行人:熊某,男,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熊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71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某某、陈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熊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蒋某某、陈某某偿还借款1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18日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2016)湘112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熊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六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