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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异44号

肖某某与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03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某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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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异44���案外人李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7年9月21日生,开原市。被执行人薛某,女,1972年4月3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肖某某与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李某某名下的辽AJXXX**号丰田吉普车一台,案外人李某某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本院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薛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并且本院已经作出(2016)辽1282执870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车予以解除查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某某的异议。

审判长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