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陈相南,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茂名大道209号1-2层。
负责人:华春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相南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相南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3061.6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胜
代理
审判员 黄倩倩
代理
审判员 陈枢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浩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