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126号
原告:刘兰香,女,汉族,1952年10月17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
原告:李雄飞,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
原告:李东林,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
原告:李海燕,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江尚民,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住公安县。
被告:高世友,男,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无业,住石首市(石首市绣林街道文峰路鸿雁小区一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19号。
负责人:程尚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兰香、原告李雄飞、原告李东林、原告李海燕与被告高世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华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兰香、原告李雄飞、原告李东林、原告李海燕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世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兰香、原告李雄飞、原告李东林、原告李海燕撤回对被告高世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8元,由原告刘兰香、原告李雄飞、原告李东林、原告李海燕负担。
审判员 张华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