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275号原告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红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小员,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谭萍香,女,1975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系被告黄小员之妻,现住宁都县。被告黄志明,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员、谭萍香、黄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员、谭萍香、黄志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已经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小员、谭萍香、黄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秋生
审 判 员 李 方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