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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2275号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与黄小员、谭萍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黄小员,谭萍香,黄志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275号原告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红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小员,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谭萍香,女,1975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系被告黄小员之妻,现住宁都县。被告黄志明,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员、谭萍香、黄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员、谭萍香、黄志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已经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小员、谭萍香、黄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秋生

审 判 员  李 方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