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518号
原告:孔强,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维华,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孔强与被告陈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强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孔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孔强承担。
审判员 朱元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