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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518号

原告孔强与被告陈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强,陈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518号

原告:孔强,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维华,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孔强与被告陈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强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孔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孔强承担。

审判员  朱元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