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952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梅花镇工业集中区内(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5819212N。法定代表人朱殿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翟跃雷,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翟跃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79800元及违约金1596元。案件受理费1834元、保全费870元由翟跃雷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0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翟跃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