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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620号

曲颜与刘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颜,刘海燕,李秋云,刘伟,刘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620号

原告:曲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遵义,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燕。

被告:李秋云。

被告:刘伟。

被告:刘海明。被告刘伟、刘海明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颜诉被告刘海燕、李秋云、刘伟、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颜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颜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曲颜负担。

审 判 长  薛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