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620号
原告:曲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遵义,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燕。
被告:李秋云。
被告:刘伟。
被告:刘海明。被告刘伟、刘海明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颜诉被告刘海燕、李秋云、刘伟、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颜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颜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曲颜负担。
审 判 长 薛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