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2民初1673号原告梁奕尧,男,汉族,1995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净丽干洗店,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号***号***号西粤京基城秋盛苑*幢*层*****号商铺。经营者陈敏。
原告梁奕尧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净丽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梁奕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奕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奕尧负担。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王俊恩
人民陪审员 吴健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