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2民初1673号

梁奕尧与湛江市赤坎区净丽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奕尧,湛江市赤坎区净丽干洗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2民初1673号原告梁奕尧,男,汉族,1995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净丽干洗店,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号***号***号西粤京基城秋盛苑*幢*层*****号商铺。经营者陈敏。

原告梁奕尧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净丽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梁奕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奕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奕尧负担。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王俊恩

人民陪审员  吴健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