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刑初24号公诉机关盐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丽红,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200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2011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丽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上午12时许,被告人王丽红进入盐山县医院南西苑小区被害人张某1家,趁张某1家人不注意入室盗窃黄金手链、白某手链、白某戒指及白某耳钉等首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358余元。后借故找人走错门逃离现场。2、2016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丽红进入盐山县西环新华小区被害人谢某家中,趁谢某家人不注意入室进行盗窃,因被害人发现未遂,被告人王丽红逃离现场。3、2016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丽红借故找人进入盐山县南隅小区被害人刘某家,趁刘某家人不注意入室盗窃戒指、项链,共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后被告人王丽红逃离现场。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丽红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杨某、谢某、刘某、李某1的陈述、证人张磊、李永清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购物凭条、估价单、保证书、在被害人张某1家盗窃物品的照片、盐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被告人王丽红的户籍证明信、受理案件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盐山县人民法院(2009)盐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盐山县人民法院(2011)盐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盐山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王丽红处扣押的1390元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认为被告人王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丽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刑事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另鉴于起诉书指控第二起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鉴于有部分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丽红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王丽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没有偷到东西。第一起的被害人对其谅解了,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上旬的某一天12时许,被告人王丽红进入盐山县医院南西苑小区被害人张某1家,趁张某1家人不注意入室盗窃黄金手链、白某手链、白某戒指及白某耳钉等首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358元。后以走错门为由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王丽红经朋友规劝,将盗窃的白某手链、白某戒指及白某耳钉等首饰及4000元钱退还被害人张某1,张某1对王丽红表示原谅,不再追究此事。2、2016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丽红进入盐山县西环新华小区被害人谢某家中,趁谢某家人不注意入室进行盗窃,因被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遂逃离现场。3、2016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丽红以找人为由,进入盐山县南隅小区被害人刘某家,趁刘某家人不注意入室盗窃戒指、项链,共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后被告人王丽红逃离现场。另查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王丽红现金13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1、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盐山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王丽红处扣押的1390元:扣押、发还物品情况及扣押被告人王丽红现金1390元。2、购物凭条、估价单、保证书:被害人刘某被盗物品的价值、名称、数量等情况。3、被告人王丽红的户籍证明信:被告人王丽红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4、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本案的立案侦破及被告人王丽红被抓获归案的情况。5、盐山县人民法院(2009)盐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盐山县人民法院(2011)盐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丽红200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6年4月13日13时许,其表叔蔡铁刚家被盗了,但没丢失东西。2、证人李某2的证言:王丽红是其对象,今年5月1日其回家后,发现首饰和手机都没了,于是问王丽红东西在哪里?她说被盐山县公安局以赃物的名义扣押了。还说,前段时间在盐山县偷东西,后来她把东西还给失主,还赔了钱。(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1、杨某的陈述:2016年4月1日12时许,其家被一女子盗窃了白某、黄金首饰,现已追回被盗物品。被告人王丽红还通过中间人向其赔礼道歉,对王丽红的行为表示原谅,不再追究此事。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13年4月13日中午,一位二十多岁的女子进入家中盗窃,其以为是孙女来拿东西,其喊了孙女的名字,那女子就走了,家中无物品被盗。3、被害人刘某、李某1的陈述:2016年6月4日下午4时许,其在南隅小区西排别墅二楼卧室的床头小柜子被盗,被盗的物品有18K白某戒指、镶着浅绿色的猫眼玉石,2014年在台湾花了5500元买的;项链老凤祥牌的万足金,是一节一节的圆柱形的,重23.43克,价值1万多元。当时家里只有90多岁的母亲,她说下午来家里一位30来岁的妇女,她以为是客人,这个妇女还吃了水果,去了卫生间洗手,后来从二楼下来手里拿着一包奶。(四)被告人王丽红的供述:因刚在监狱出来没钱花,故想偷东西换钱。2016年4月初,坐车来盐山找朋友。中午时分,在朋友家出来,当时没带钱,就想着偷点东西换钱花。其在朋友家附近转悠,到了一个红色大门朝东的户家,大门开着,就进去了,发现没人,去了二楼一间卧室,在衣柜的抽屉内翻出一条白某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枚白某戒指、一只白某耳钉。后以走错门为由离开。将黄金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首饰的人。后来通过朋友把没卖的首饰都还给了被害人,因黄金手链给卖了,就通过朋友给了被害人4000元钱。2016年4月初,坐车从沧州来盐山想偷点东西,于是来到商贸城附近的别墅区,看到开着门的别墅就进去,谎称问路,看到有人就出来。其来到朝南开门的别墅,敞着门,其进去后看到一位奶奶,并去了她家的卫生间,趁她不注意进入靠近卫生间的卧室,翻了床头柜和电视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的情况。(六)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丽红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且辨认成功。上述各证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丽红犯盗窃罪之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丽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丽红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第二起犯罪时被被害人发现,盗窃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王丽红有部分退赃、部分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上述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将扣押被告人王丽红人民币1390元退赔被害人刘月恒,对被害人刘月恒剩余损失13610元,责令被告人王丽红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尚 伟
人民陪审员 侯旭阳
人民陪审员 付浩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