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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恢68号

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华、张永忠、朱启文、张恩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孟宪海,冯茂海,王书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中心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剑,行长。被执行人孟宪海,男,汉族,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被执行人冯茂海,男,汉族,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被执行人王书礼,男,汉族,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三陵乡小兰旗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宪海、冯茂海、王书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督字第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姜宏远

审判员 牛传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