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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640号

韩亚妮申请执行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亚妮,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韩亚妮,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省,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亚妮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韩亚妮人民币38984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42元,执行费65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银未找到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亚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治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韩亚妮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6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