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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444号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卫国、苏晓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卫国,苏晓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卫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晓青,女,汉族。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卫国、苏晓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于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60843元。

二、被告苏晓青对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债务向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于卫国、苏晓青共同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于卫国借款抵押物为陕AY86**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号起亚牌YQZ7165AE,发动机号C5403881,车架号LJDGAA226C0358450)一辆。本案执行费8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卫国、苏晓青银行存款6165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卫国名下陕AY86**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号起亚牌YQZ7165AE,发动机号C5403881,车架号LJDGAA226C0358450)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

审判员  于 秦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