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农商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陶少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言里村赵家浜燕泾路。
负责人:陈美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沪杭公路4532号4栋F区。
法定代表人:陈娟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美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美莲,女,汉族,1963年2月27日,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林建华,男,汉族,1957年5月26日,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下落不明。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美莲、林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
一、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14824.19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5414824.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对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本案中的债务清偿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美莲、林建华对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追偿。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55584元,由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美莲、林建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上海娜琪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车辆,因未发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执行。陈美莲名下海虞南路蓝天家园26幢201、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想世纪6幢1201,6幢303房产均已抵押,且由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受理常熟市三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7676311.2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钧
审 判 员 葛晓春
代理
审判员 唐慕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