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92号申请人陈剑平,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户。被申请人呼日查,男,蒙古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陈剑平申请执行呼日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5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