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女,1966年2月20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莫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450.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盛美
审 判 员 覃汉云
代理
审判员 谢祥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