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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478号

莫某、李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女,1966年2月20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莫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450.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盛美

审 判 员  覃汉云

代理

审判员  谢祥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