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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249号

张玉文、陈长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文,陈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2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文,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长发,男,1945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文与被执行人陈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洪 昊

代理

审判员  伊西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