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2执398号

舟山经济开发区达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佩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舟山经济开发区达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佩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舟山经济开发区达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方花苑3号。法定代表人,安国华。被执行人王佩飞,女,1961年8月3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现服刑于浙江女子监狱。申请执行人舟山经济开发区达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王佩飞名下的财产,本案参与分配执行款419672元。现被执行人王佩飞正在服刑,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3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张方荣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