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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591号

贲延、定远县茂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08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贲延,定远县茂源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591号

申请人:贲延,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干部,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茂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8714732Q(1-1)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