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614号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27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褚志群,执行董事。机构代码:91320703776432425T。委托代理人高永荣、乔航,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如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