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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218号

张江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江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18号

被执行人:张江波,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3执2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