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18号
被执行人:张江波,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3执2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