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乌兰大街20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08854-8。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威,女,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新城乡。被执行人宁超,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成仲,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乾安镇。被执行人高晓辉,女,1971年2月2日生,满族,工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城东街3委。申请执行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威、宁超、王成仲、高晓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威、宁超于2016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并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支付利息。
二、原告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成仲、高晓辉依法设定的抵押物(坐落于乾安县在竹街4-4天宇世嘉小区6号楼北侧裙楼2层1门、建筑面积1570.5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乾房权证发字第200926**号、他项权利证号为吉房他证乾字第201307**号非住宅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7710元,其中减半收取1385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38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成仲、高晓辉依法设定的抵押的(坐落于乾安县在竹街4-4天宇世嘉小区6号楼北侧裙楼2层1门、建筑面积1570.5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乾房权证发字第200926**号、他项权利证号为吉房他证乾字第201307**号非住宅用房)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