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曹军,男,1976年6月18日,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住址彭泽县黄岭乡白云村。法定代表人严锦华。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曹军申请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应支付申请人曹军案款45159.0元,承担执行费577.3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515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良琪
审判员 陈小龙
审判员 徐学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