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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09号

曹军、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军,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曹军,男,1976年6月18日,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住址彭泽县黄岭乡白云村。法定代表人严锦华。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曹军申请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应支付申请人曹军案款45159.0元,承担执行费577.3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515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良琪

审判员  陈小龙

审判员  徐学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