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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保108号

卢其文、周云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其文,周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1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

被

申请人:被执行人周云福,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周云福,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周云福,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0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云福(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074008元,冻结12个月。

审判员  金志伟AUT())O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