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1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
被
申请人:被执行人周云福,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周云福,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周云福,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0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卢其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云福(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074008元,冻结12个月。
审判员 金志伟AUT())O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