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844号
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铭泽新型建材商店,住所地开鲁县。经营者:尹秀春,女,1972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开鲁县。
被告:陈福刚,男,38岁,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铭泽新型建材商店与被告陈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铭泽新型建材商店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铭泽新型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铭泽新型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于凤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志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