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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565号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杨某,李某,杨某,李某,杨某,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565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杨某,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