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565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杨某,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