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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344号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2,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3,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4,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5,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3)荣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协助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荣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