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2,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3,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4,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5,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3)荣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协助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荣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