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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572号

汪伦文与肖彦喜、苑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伦文,肖彦喜,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汪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

被执行人:肖彦喜

被执行人:苑虎申请执行人汪伦文与被执行人肖彦喜、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6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彦喜、苑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彦喜、苑虎银行存款人民币14214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福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