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汪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
被执行人:肖彦喜
被执行人:苑虎申请执行人汪伦文与被执行人肖彦喜、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6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彦喜、苑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彦喜、苑虎银行存款人民币14214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福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