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旭锋,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汉族,身份证号:,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建勇,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原平市,汉族,身份证号:,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捕前住本市迎泽区郝庄镇店坡村幼儿园宿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旭锋、张建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晋0106刑初3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旭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雷旭锋向被告人张建勇提议抢劫,尔后双方对抢劫对象、抢劫方式、抢劫地点、抢劫使用的工具、以及抢劫后防止被害人报案给被害人拍裸照等作案细节共同进行预谋,按照预谋,双方共同抢劫三起,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雷旭锋与被告人张建勇驾驶晋AA24**号白色长城牌越野车至本市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附近,看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郭某,就将车开到其身边,采用捂嘴拖拽方式将其拖拽上车,并将其带至东山上一无人空地,持刀胁迫被害人郭某使用手机支付宝给被告人雷旭锋的工商银行卡转帐2300元,抢劫被害人银色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购置价人民币2000元),并给被害人拍摄裸照后将其放走。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2、2015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雷旭锋与被告人张建勇驾驶晋AA24**号白色长城牌越野车至本市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附近,看到独自行走在新沟路路口东200米路北的被害人马某,就将车开到其身边,采用捂嘴拖拽方式将其拽上车,并将其带至东山上一无人空地,持刀抢劫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00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重约9克,购置价人民币2400元),并给被害人拍摄裸照后将其放走。经鉴定,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774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雷旭锋与被告人张建勇驾驶晋AA24**号白色长城牌越野车来到本市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附近,在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后,将车开至复地东山国际小区西门北侧,发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任某,就将车停至其身边,采用捂嘴拖拽方式将被害人拽上车,趁车辆掉头之机,被害人任某拉开车门跳车求助,后该二人驾车逃匿。至被害人任某随身携带的”minmin”牌红色挎包一个落在车里,包内有仿意尔康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价值600元的沃尔玛超市储值卡一张、价值200元的”八佰伴发型”会员卡一张、价值150元翰皇皮具护理卡一张、价值188元的”琪影舞蹈之夜跨年舞蹈晚会”门票两张。经鉴定,”minmin”牌红色挎包价值人民币117元,仿意尔康钱包价值人民币6元。破案后,minmin”牌红色挎包一个、仿意尔康钱包一个、”八佰伴发型”会员卡一张、”琪影舞蹈之夜跨年舞蹈晚会”门票两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雷旭锋的供述:2006年我认识了张建勇。2015年11月份,因为没有工作就去了青岛劳务市场打零工挣钱。2015年12月3日左右,张建勇和我在微信聊天,他说:”我买了一辆长城M4车,这辆车是用信用卡借的钱买的,最近我刚辞职,缺钱花。”我说:”我也没钱了,那咱们抢劫去吧。”张建勇说:”行。”我说:”你给我买张火车票吧,我没钱买火车票了”。张建勇给我订了火车票,我第二天坐火车回了太原。12月5日下午左右,张建勇开着他的长城M4车到了享堂村拉上我,在车上我说:”你知不知道太原比较偏僻的地方?”,他说:”我带你去看个地方。”在车上我说:”咱们先找个地方买口罩,买个胶带,你车后备箱应该有套管的那种扳手,拿上那个扳手。”张建勇说:”我拿着刀了。”之后张建勇就开着他的车带我去太原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附近看地方,张建勇把车停靠在恒大山水城半路上,我们在车上商量着如何抢劫,我对张建勇说:”你先开车停到路边,等有单身女性经过车的时候把她拽到车上,你负责开车沿着小道往山上走,我负责在车的后排抓住被抢的女子”,张建勇同意我的说法。我还提出了给每个被我们抢的女子拍裸照,张建勇也同意了我的提议。当时张建勇提出下去把女的往车上拽的时候让我拿上刀逼住,我刚开始怕我一紧张用刀捅伤人,就不同意用刀,张建勇说:”那些女的一看到刀就害怕了”,我也就同意了张建勇的提议。我们在那边踩点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就先回了家。2015年12月6日11时许,张建勇接上我去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附近等着单身女性路过,等了1个多小时,没有下手机会,然后沿着路去了九龙滑雪场,等到快16点的时候,我们又返回了恒大山水城附近的一个上坡等着,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有一个女的独自由南向北步行,张建勇问我干不干,我没有说话,等那个女子走到车跟前的时候,我说:”就她了”,我下车后就用手抓这个女子,这个女子懵了一下,这时张建勇也下车了,我抱着这个女子的上半身,张建勇抱着腿,把这个女子抱上车,张建勇把车门关上,我从车的后座位脚底下拿出来事先准备的刀,架到她脖子上唬住她,张建勇在驾驶位坐着,这个女子问我们要干什么,我说:”我们就是要点钱,你别乱动,万一我一激动别伤害了你。”这个女子说:”好,我不乱动。”这时张建勇开着车往东走,到了山上一个没有人的地方停下来。我就让这个女子下车,我和张建勇也下了车,把女子的手机关了,在她拿的包里找到她的手提包,当时她买了一些衣服,在这些衣服里翻了半天没有找到手提包,我说可能是刚才抱她上车的时候掉在地上,我就让张建勇开着车去刚才的地方找,我和那个女子在原地等着,她说包里没有多少钱,钱都在支付宝里,她可以转给我们,过了一会张建勇回来说没找到包。我告诉张建勇后,张建勇说有多少钱,女子说有2000多元钱,然后我就拿着这个女子的手机开了机,让这个女子把屏保密码打开,张建勇查了支付宝里的钱有2000多元,我就把我的工商银行卡给了张建勇,张建勇把支付宝里的2000多元转到了我的银行卡里面。后来张建勇发现这个女子的支付宝里还绑定着其他银行卡,张建勇问这个女子里面有多少钱,这个女子说有300元,之后张建勇又把这300元转到了我的银行卡里。张建勇让这个女子把手机恢复了到出厂设置。我对这个女子说:”为了防止你报警,你把衣服脱了,让我们拍几张照片,如果你敢报警,我就把你的裸照贴到小区里。”,这女子说脱到什么程度,我说脱光。这个女子就把上身上的衣服全部脱了,把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位置露出了阴部。我就把我的手机给了张建勇让他拍了五、六张裸照。之后我让这个女子把衣服穿上,把女子拉到恒大山水城附近让其下车,没有给她手机,把她的其他东西给她都拿走了。我和张建勇开车去了西太堡街工商银行把2300元钱取出来,上车后,我拿出来1300元给张建勇,我自己留了1000元,我说多给的那300元是加油和吃饭的钱。之后,我们去给他的车加了150元的油,在狄村一个饭店吃了饭,就分开了。2015年12月12日上午,我给张建勇发了微信:”我在煤炭中心医院,你到了医院门口给我打电话。”我的意思是叫张建勇出去再抢一次让他开车来接我,我估计张建勇明白我的意思。当日13时许,张建勇给我发了信息”下来吧。”然后我就坐他的车去了榆次大学城附近转了转,没有合适下手的对象,然后我提议又去了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附近,但等到晚上8点左右没有合适下手的对象,我们就回了。12月13日12时许我再次给张建勇发信息,”我在煤炭中心医院,你到了医院门口给我打电话。”我的意思是叫张建勇出去再抢一次让他开车来接我,张建勇明白我的意思,13时许张建勇开车接上我以后我们去了长风东街,当天下雨夹雪,我们在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坡下等77路公交车下来合适的人下手。到了18时左右,我俩看到一名中年妇女从77路公交车上下来,张建勇就开车追了过去,当这名妇女走到长风路中间时,他把车停到中年妇女的前侧,我在车里拨了刀,自己拿上刀从车的后排右门下去,用左手捂住这名女子的嘴,右手把刀架在她的脖子上说:”别动,跟我上车。”我就拖着她往车上走,这女子一直大喊”你们要干嘛,救命”,张建勇下车帮我来回拽了一分钟左右才把她拽上车,上车后张建勇去开车,我在驾驶室后边坐着,让这名女子蹲在副驾驶后边的脚垫上,我摁着她的头不让她抬头乱看,我说:”把手机拿出来”,她把手机给了我,并一直说着开导我的话,她越说我火气越大,然后我让她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她没有掏,我就自己用手摸她的口袋掏出来几十块钱零钱,她自己从裤子口袋里掏出来一个工商银行卡,她在掏的过程中我看见她的右手戴着一个黄金戒指,我就让她自己把戒指摘下来,这会我们的车已经开到东山坟地附近,张建勇在前边翻动这名女子的包,我让张建勇把包给我,我从包里翻出驾驶证中间夹着400元钱。这女子说:”你不要拿这钱,我就这点钱。”我看到她还有一个工商银行卡,我问了她密码以后给银行客服打电话查询余额,因为山上信号不好,提示密码错误。我就让张建勇拿着银行卡去下边找个银行试去,我和这女的下了车,下车后我就吓唬她说如果说不对密码,就把她扔在这坟地,她就躺在雪地里大声哭喊,抱着我的腿给我跪下,我就一顿踢、打她,没过几分钟张建勇给我打电话说密码不对,我就让张建勇上来接我们。张建勇过来说给这名女子拍裸照,这名女子说:”阿姨这么大年纪了,不要侮辱阿姨。”我说:”脱”,我没说其他的又上去打了她一巴掌,踢了好几脚,后来她上了车把上衣内衣都脱了,把裤子和内裤都脱到了膝盖处,张建勇用我的手机给她拍了裸照,大概拍了有三四张吧。女子问我们为什么给她拍照,张建勇说为了防止你报警,后张建勇说我刚才没有去银行,我在下边信号好的地方打电话又查了一下,还是密码不对,咱俩把她扔着,咱们再去银行查查,后张建勇把她的包从车窗扔了下去,我们就走了。然后我们就下山到了长风东街万料紫台那的邮政银行,我穿着张建勇带帽子的棉衣,进了邮政储蓄的ATM机那查询了一下,显示密码借误,查询次数已超出。之后我就出来了,正好看到一辆77路公交车沿着长风东街向东走,我们就开着车跟上这辆77路公交车上了恒大山水城公交站牌。这次抢到了的400元钱,一人分得200元,零钱也是张建勇拿的,黄金戒指也是张建勇拿上了,苹果手机在我们下山的路上扔出去了,这女子的工商银行卡我扔在了路上,我分得的200元自己吃饭,住宿都花了。我们跟着的这辆公交车没有拉人,我们就在那等了一会,又过来一辆77路公交车,下来的人就没有往恒大山水城那边走的,我和张建勇就打算回去。我们沿着长风街由东向西走了一个红绿灯,我看到有个人影在那个丁字路口由南往北走,我就让张建勇在前边掉头回来再左拐向那个人影走去。我们过去后看见是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张建勇把车停在这名女子的前方,等这名女子走到车跟前,我从车的后右侧门下来,右手手里拿着刀,左手捂着那名女子的嘴,往车后排拖她,那名女子一直挣扎大喊大叫,我说:”别喊。”这时张建勇也过来帮我把那名女子往车上拽,拽了2、3分钟后才把她拽上车,上车后我在驾驶室后边坐着,让这名女子在副驾驶后边坐着,张建勇驾驶的车掉头由北向南行驶,我拽住那女子的头发,打她的头,在车上那名女子一直挣扎,掉了头我就说了一句:”我就打死你了。”车掉头走了30米左右,那名女子猛的一开车门,我就用左手抓住他的腰部,说停车,张建勇停下车,这名女子就顺势弯下身子下了车,我手还抓着他的头发,张建勇下了车,往那名女子那走,我因为折腾的没劲了就放了手,那名女子就往车后边跑,张建勇就追了上去,追过去张建勇抓住那名女子和她说了几句话,我感觉抢这个女子费的时间太长了,我就喊张建勇:”走吧。”这时路中间过来一辆车,这名女子跑过去呼救,我俩就走了。开车走了五六分钟,将车停下来,我打开这名女子的包,张建勇坐在驾驶室转过头看着我翻包,从里边翻出现金200元,还有几张一块钱、苹果6手机充电器一个,水杯一个,耳机一个,U盘两三个,身份证、驾照等之后,张建勇下了车把车的前牌照装上,这次我给张建勇分了100元还有那几张一块的,张建勇说这次的钱都加了油吧。我说:”我晚上还要住了,明天还有黄金戒指,戒指卖了给你加油。”张建勇说行。张建勇把我送到王村南街,我住的宾馆路口。晚上我给张建勇发了个微信说:”你把包扔了,别贪小便宜,别出了事。”第二天,我给张建勇发微信说:”我没钱了,拿上戒指咱们处理了吧。”张建勇说:”行,你把第一个抢的华为手机也拿上。”我说:”手机没有了,送人了。”张建勇说:”你和谁商量了,你这样合适吗?”我说:”你把戒指要了吧。”就因为这个手机和戒指分配不公的事我俩吵了一架,后来我给他发微信发现他已经把我删除了。2、被告人张建勇的供述:我和雷旭锋在2007年上技工学校的时候就认识了,是同班同学,2010年中专毕业后我们偶尔联系一下。2015年11月25日,我用我老婆的信用卡透支了5万元买了一辆长城M4小越野车(车牌号为×××)。我在太原没有找到工作。有一天雷旭锋给我发短信说:”他到太原了。”他叫上我和另外一个同学赵世民吃了一顿饭,吃完饭后我问他打算干什么,他说还要去青岛。过了几天雷旭锋给我发微信说:”他在青岛打工赚不下钱,他要回太原,我们两个人合伙去抢点钱花,他还说舅舅以前是小五台公安局局长,现在是太原市看守所所长,出了事他给担着。”我说我刚买了一辆车,每个月要还3000元的信用卡,现在也没有找下工作,非常缺钱。我就同意去和他抢钱,他说他没有支付宝、网银,我在网上给他买了火车票。12月4日雷旭锋坐火车回到太原。当天晚上,雷旭锋给我发短信说要抢劫,就买口罩和胶带。因我旁边有人,我没有问他干什么用,我就没有买。12月5日我开车从原平来到太原,我来太原的时候就从家把我半年前从古玩市场买的一把饰品刀拿上放在车的后备箱,准备抢劫的时候使用。我和雷旭锋见面后在太原市转悠,需找可以抢钱的地方。雷旭锋和我说:”要抢就抢一个人独自行走的女性,抢完钱后再用手机拍裸照,防止她报警。”当天晚上,我们去了富士康附近转了一圈,没有找到合适的人,后来我拉上他去了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附近,他说这个地方很很,人少地方偏。我开着车沿着路一直到了山顶上,他说我们抢劫时把人拉上车再拉到这个山顶上抢钱拍裸照。12月6日我去煤炭医院接上雷旭锋后,先去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附近,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下手,就又去九龙滑雪场转悠找目标,也没有找下合适的地方,最后又返回了恒大山水城附近,把车停放在路边准备找单身女性抢劫。一直等到了16时30分左右,我们在车上看见一个女子由南向北走,手里拎了好几个袋子。当她步行到车跟前时,雷旭锋从右后侧门下车,把这个女子抱住往车上拽,我看见他一个人拽不动,我就下车和他一起把这个女子连拽带抱的弄到车的后排座。当时这个女的使劲挣扎,要摆脱我们,还喊了两声救命,我一直沿着土路开车到山顶上一个没有人的空地上才停车。我们三人下车后,发现这个女子的包不在了,雷旭锋说可能是往车上拽她的时候,她把包扔在地上,让我开车下山找包,雷旭锋和这名女子在山下等我。我下去没有发现包,又返回山顶上。看见雷旭锋用胳膊夹着这个女子的头朝车走过来,雷旭锋说不用找包了,那个女子说余额宝里有2000元,让我把钱转到他的银行卡里,雷旭锋把这个女子的手机给我,我打开支付宝,向那个女的要了支付宝密码,雷旭锋把他自己的工商卡号念给我,我就把这个女子支付宝里的2000元转到了雷旭锋的卡上。后来我发现这个女子的支付宝关联了一张银行卡,我问这个女子银行卡里有没有钱,她说有300元钱。我又把300元钱转到雷旭锋的卡里。雷旭锋让这个女子把手机恢复出厂设置。之后我们让这个女子脱衣服,我们说不会对她怎么样,我们就是拍几张照片,防止他报警,并举起手吓唬她。这个女子就把上衣和胸罩往上拉,把裤子和内裤脱到了膝盖处,我用雷旭锋的手机拍了两张照片,拍完裸照后,雷旭锋说他刚从监狱出来,没钱花了,就是闹两个钱花,不会对他怎么样,如果她敢报警,就把照片贴到小区里面。然后我们把这个女子拉到恒大山水城附近。之后我们去了西太堡街的工商银行,雷旭锋去ATM机把钱取出来,他上车后给了我1000元,他拿了1000元,他说剩下的300元钱给车加油再一起吃了饭,我就开车回家了。2015年12月13日上午雷旭锋给我打电话让我拉他,意思就是想早上趁上班的时间去恒大山水城附近抢劫。中午12点半左右我接上雷旭锋,直接去了恒大山水城附近的公交站牌等着。大概晚上6点左右,我们在车看见一个女子从77路公交车上下来,手里拿着包,沿着路南由西向东步行,我就开着车停到了她的前面,雷旭锋下车走到这个女子跟前,用手抱住这个女子往车上拖,我也下车抱着这个女子拖抬到车里。这个女子反抗的很厉害,我们费了好大的力气才把她弄到车上。之后我开车掉头又沿着那条土路把车开到上了山顶一个没人的地方。我把车停下,我看见雷旭锋手里拿着刀子吓唬着这个女子,说:”你不要走,小心我伤害你。”这个女子嘴里一直不停的说话,说了一些乱七八糟的。我拿着这个女子的挎包翻了半天,没有找到钱。雷旭锋在她的包里找到一个驾驶本,里面有400元钱,他把钱拿上装进口袋。雷旭锋看到这名女子手上戴着一名黄金戒指,然后让这个女子把黄金戒指摘下来。后来雷旭锋又找见一张工商银行卡,问她有多少钱,她说三四百或五六百。雷旭锋问她多少钱,这个女子说了以后,雷旭锋用他的手机给工商银行客服打电话,当天还下着雨夹雪,因为山上没有信号,打了好几次没有打通。雷旭锋让我开车下山取钱,开车下了一半,我看见手机有信号了,就给客服打电话,说密码不对,我就又返回山上。因为下雨路滑,我没有返回山顶,让雷旭锋和那名女子往下走一走。他们过来下来上车后,我告诉雷旭锋密码不对。并说咱们给她拍照片吧。之后我们就让她把衣服脱了,这个女子不脱,雷旭锋就打了她一巴掌。之后这个女子就把她的上衣从头脱下,把裤子和内裤脱到膝盖位置,我就拿上雷旭锋的手机拍了两张裸照。给女子拍了裸照以后我们就让她下车,把她的东西装进她的包里扔给了她。下山后,去了长风东街万科紫台楼下邮政银行,雷旭锋穿着我的棉衣去邮政银行ATM机取钱,雷旭锋说卡被锁了,密码错误。这次我们抢了400元现金和一些零钱(超不过50元),还有一部苹果4手机,一枚黄金戒指,一张工商银行卡。我拿了200元,雷旭锋拿了200元,苹果手机扔到了路边。黄金戒指一直在我的车里放着。雷旭锋未在ATM机取上钱,上车后,我们看见一辆77路公交车沿着长风东街向东走,我们就开着车跟上这辆77路公交车上了恒大山水城准备再次抢劫。但是过来两趟77路公交车没有人下车,我们就沿着长风东街向西走,到了别墅区,我们看见一个单身女子由南往北走,我们就掉头追上那名女子,雷旭锋拿上刀下去拽这个女子上车,这个女子不配合还大声叫救命。我把这个女子的腿抬到车上,我就上车去开车了,刚在前面掉了头不知道怎么弄的右后车门就开了,这个女子就从车上下去了,我停了车,下去抓这个女子,这个女子使劲一挣扎跑了,我也没有去追。我开上车就走了。去了东太堡街东中环桥上,在车里我们两个打开这个女子落在车里的一个红色挎包,包内有一个红色钱包,里面找到200元,几张银行卡,还有好多会员卡,一张身份证,一个驾驶本,还有两张晚会门票。我说把这200元加油吧,他说不行,我们一人分了100元。雷旭锋说:”让把黄金戒指卖了吧。”我说等明天再说。之后我把雷旭锋送到华明湾洗浴中心,当天晚上雷旭锋给我发微信,让我把包扔到汾河里,别摊那点小便宜。第二天,我路过漪汾桥,就把那些卡放到上次抢的棕色钱包里扔了。雷旭锋发微信说没有钱,拿上戒指处理了。我说:”行,你把第一个抢的华为荣耀7手机也拿上处理了。”他说:”手机送人了。”还骂了我一句,我也骂了他几句说不要再联系了。后来我把他的微信和手机号都删了。不想再和他联系了。雷旭锋使用的刀是我准备的那把工艺刀。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2015年12月6日16时40分左右,我乘坐77路公交车在恒大山水城下车,下车后我就沿着恒大山水城的路西人行便道走,当我走到恒大山水城的时候,看见路边停着一辆白色的车,我没有太在意,就继续往前走,当我走到车跟前时,突然一名男子从这辆车的后门下来,抱着我往车上拽,我使劲反抗,后来开车的司机也下来,抱着我的腿把我往车上抬。上车后,后排的男子拿出一把刀架在我脖子上,不让我乱动,之后就用衣服蒙住我的头,前面的男子就开车,我问他们要干什么,他们说,他们就要点钱,让我不要乱动,要不然就伤害我。车大概开了五六分钟停了下来,后排的男子开始翻我东西,在我的装衣服的袋子里找到我的一部手机和两件衣服,他们在车上找了一会没有找到我的手提包,说可能是刚才抱我的时候,把我的手提包落在地上。之后,他们让我和后排男子下车,前面开车的男子开着车去找我的手提包了。我下车后发现我在一个荒山顶上,当时附近没有人,和我一起下车的男子让我把我的手机关机,还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我身上没有钱,手机上有2000元钱。他还吓唬我说,他是刚从监狱出来的,就是为了抢我点钱,让我好好配合。过了一会开车男子回来了,说没有找到我的手提包。和我在一起的男子就告诉开车男子说我手机里面有2000元钱,他们让我把我的手机开机打开支付宝,和我在一起的男子拿出自己的银行卡给开车男子,让把钱打到他的银行卡里面。开车的男子在我的手机上操作了一会,就让我输密码,当时他们把我支付宝余额里的2000元转走了。还有绑定的工商银行卡里的300元也转走了。后来这个男子把手机给我,让我把支付宝转帐的记录删了,最后把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把手机开机的密码也取消了。接着他们说为了防止我报警,他们要给我拍几张裸照,要是我敢报警的话,他们就把我的裸照贴到恒大山水城小区。我问他们脱到什么程度,其中一个男子说脱光。开始的时候我就只脱了外衣,后排的男子让我都脱光了,后来他们逼我把我的内衣和内裤都脱了,开车的男子用手机给我拍了两三张照片,后排的男子拿上看了一下,之后就让我穿上衣服,到了车跟前,拿我手机的男子想把我手机里面的手机卡卸下,没有工具就没有卸下来,然后他们让我下车。他们没有给我手机,其他东西都给了我。我被抢了一部银色华为荣耀7手机,支付宝里的2300元钱。4、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3日18时左右,我乘坐77路公交车至终点站长风东街恒大山水城准备回家,下车后步行至长风街的正中间时,一辆沿长风东街由西向东驶来的两厢轿车停在我旁边,下来一名男子,用右手捂住我的嘴,左手拿着一把砍刀说:”跟我上车,你要是叫唤我就捅死你”,我说:”你要干什么了”,那名男子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右手拽住我的头发,把我拉到车上。上车后让我蹲在车的副驾驶位置,把我手里的手机抢上,驾驶室的男子就开车往前走,我刚一抬头看,驾驶室的男子说:”不要抬头。”拽我上车的男子就把我头摁下去,并用手打我的头部说:”你再给老子抬头,老子再打你。”当时我就不敢动了,拽我上车的男子用左手抓着刀,右手在我身上摸,翻我的口袋说:”你把你东西全掏出来。”我说:”那就是我全部的东西。”我旁边这名男子不相信,让前边开车的男子把车停下来,把他手里的刀给了前边开车的男子说:”你拿上刀,我来翻。”我旁边的男子就用两个手在我身上摸我的口袋,前边开车的男子把我的挎包拿起来在往外抖东西,抖出来一些我工作的资料,我旁边的这名男子又拿起我的挎包翻找,找到我的驾驶证还有1000余元现金,驾驶室的男子继续向前开车,我旁边的男子拿着从我裤子口袋里摸出的银行卡问我密码。我告了他密码,我说卡里没多少钱。我旁边这名男子当场用他的手机打工商银行的客服电脑查询,因为山上信号不好电话没有打通,我旁边这名男子把我银行卡给了驾驶室的男子说:”你开车下去看看。”之后把我和我旁边的男子留在山上。因为银行密码不对,所以没有取上钱。回来后,这两名男子说:”你把衣服都脱了”。我说:”你为什么要脱我衣服?”对方说:”我们怕你报案,如果你报了案,我们就把你的照片发到网上去。完了再放到你们村里。”我说:”我倒是不怕发到什么地方,这脱衣服是对我极大的耻辱。”我为了活命把上衣脱光,裤子和内裤都脱到膝盖那,开车的男子用手机灯照着我,我旁边拿刀的男子给我拍了三四张照片,说:”我没欺负你就算不错了。”之后我就在那哭,对方让我把衣服穿上,我说你们下去把我带上吧,他们说不带,我说:”你们把我的包给我吧,你们又没用。”那名男子把我的包扔下车,他们开车就走了,之后我就一个人步行往下去,我到家后报了警。我被抢了400余元现金,一枚黄金戒指,一部苹果4手机,一张工商银行卡,一个钱包,理发店会员卡一张,我家人照片,我的十几进货单,几十元现金,四、五张建国时期的粮票。5、被害人任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3日晚上18时30分我乘坐77路公交车至长风街规划一路口下车,下车后我走到东山复地国际小区西门北侧20米左右,从一辆白色无牌轿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这名男子下车后说了句:天好冷啊,然后就走到我身前,右手手里拿着刀,左手捂住我的嘴,往车里后排拖我,我就问他:”你要多少钱,我给你。”他说:”我要一万。”然后他继续往车上拖我,我就挣扎,他一个人没有办法把我拖到车上,这时从驾驶室下来一名男子就把我往车上推,把我推上车后,他们两就驾驶着车,掉头由北向南行驶,上了车以后拖我的这个人拽我的头发,打我的头,在车上我一直挣扎,掉了头以后我忘记我说了什么,拖我的这个男的就说了一句:”我就打死你了。”行驶到东山腹地国际小区西门南侧50米左右,我在车上发现车门没有锁,我就打算跳车,我一开车门,车就停下了,在后排的那个男子看见我打算跳车,他就拽我,然后没拽住我,我下了车就跑,跑的时候我把挎包和围巾都落在车上了,跑下车后我回头看看有没有人追我,我一直跑到马路中间喊:”救命。”路过的车没有理我,我就一直跑到东山腹地国际小区门卫处,然后我就用保安的电脑开始给家里打电话,后来就报警了。我挎包内装有一部白色萍果5S手机,购买时间2014年6月16日,价值4999元,红色的长款女士钱包,钱包内装有200余元现金,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银行卡三张,超市购物卡一张(内有约600元,无密码),八百伴发型卡一张(内有200元,无密码),翰皇卡(内有150元,无密码),还有玛喜达火锅卡(内有100元,有密码),我们单位的饭卡,两张山西大剧院12月27日舞蹈晚会的门票。6、证人林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4日早上10点左右,我在长风东街路北的人行道和绿化带中间发现一部白色苹果手机,我就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几张照片,发到我的微信朋友圈里。我捡到手机后,手机是关机状态。大约晚上10点左右,我把手机开机,手机当时还有50%的电量,看见手机上有人给他发短信,手机上有屏保密码,没有打开手机里的内容,我一直等有人打这个电话。第二天我又去长风东街练车,把手机放在我的柜子里面,下午5点左右我练车回到宿舍,警察就找到我问我手机的来路。7、太原市迎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迎价认鉴字[2016]009号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Minmin牌挎包一个鉴定价格为117元;演出票价购置价188元,价格明确,暂不予鉴定;仿意尔康钱包一个,鉴定价格6元;iphone4s白色8G手机一部鉴定价格744元。苹果5S白色16G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个、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因客观条件不足,暂不予鉴定。综上,鉴定物品总计867元。8、被告人雷旭锋、张建勇指认抢劫第一、第二、第三起地点的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认赃物照片。9、被告人雷旭锋银行卡明细。10、被害人马某提供的手机购买发票。11、被害人任某提供的手机购买发票及手机串码。12、被害人郭某提供的手机购买发票。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车号为晋AA24**白色长城M4轿车一辆,长约40公分棕色带刀鞘单刃短刀一把;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女式”minmin”牌粉色挎包一个,”琪影舞蹈之夜跨年舞蹈晚会”演出门票二张,意尔康钱包一个、八佰伴发型会员卡一张。14、发还清单:发还马某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发还任某女式”minmin”牌粉色挎包一个、”琪影舞蹈之夜跨年舞蹈晚会”演出门票二张、意尔康钱包一个、八佰伴发型会员卡一张。15、辩认笔录:被告人雷旭锋对张建勇的辩认笔录;三被害人分别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16、抓获经过: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民警于2015年12月23日11时1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华明湾酒店二层顾客休息区将被告人雷旭锋抓获;于2015年12月24日12时许,在平阳路学府街口西南角附近将被告人张建勇抓获。17、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18、二被告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19、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20、任某139XXXX****的通话记录话单。21、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于2016年5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12月24日我局抓获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雷旭锋、张建勇,破获任某被抢劫案,被害人任某报案时称其一部白色的苹果5S手机(设备码351982065924452,手机号139XXXX****)被抢劫,而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供述未见过被害人任某的手机,经我局调取被害人任某的手机通话清单及轨迹记录,发现被害人使用的苹果手机在2015年12月13日20时(案发时)位置在长风东街腹地路附近,案发后21时15时至次日次日5时11分的位置仍在长风东街腹地路附近。被害人于12月14日16时35分重新补办手机卡并使用新的手机(设备码353347075182350)。案发至今我局对被害人任某使用的手机(设备码351982065924452)做技侦分析,在山西省内无任何使用记录及轨迹。22、接警单2份:任燕于2015年12月13日20时24分25秒拨打110报警;马某于2015年12月13日21时23分49秒拨打110报警。23、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于2016年8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12月1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雷旭锋、张建勇在长风东街新沟路路口东200米路北将被害人马某劫持到该二人驾驶的车上后,驾车沿新沟路向北行驶400米后向东行驶约2公里的一空地上实施抢劫。同日20时许,该二人沿长风东街向西行驶至腹地路时,发现独自沿腹地路向北步行的被害人任某后,二人驾车尾随被害人任某至腹地路东山国际小区门口北侧,趁被害任某不备将任某劫持到车上,任某趁车辆掉头之机,拉开后车门跳车逃跑至其随身携带的挎包被抢劫。两起抢劫案的被害人被劫持地点相距约1.7公里,被抢劫的地点相距约3公里。附:案发现场示意图。证据22-23,证明二起事实属于单独的犯罪事实,综合应以三起抢劫认定。24、视听资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旭锋、张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人身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持刀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旭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勇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对共同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刀的供述与其庭前供述不一致,除此之外对其他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对其如实供述部分,依法从轻处罚。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第二、三起犯罪事实属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即本案实为二起抢劫案件,而非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三起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第二起的抢劫地点,被告人雷旭锋的供述和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抢劫地点为长风街路中间(恒大山水城附近),即新沟路路口东200米路北;关于第三起的抢劫地点,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任某陈述,结合被告人指认抢劫第二、第三起地点的照片,以及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于2016年8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所附的案发现场示意图,证实抢劫地点为腹地路东山国际小区门口北侧,两被害人被劫持地点相距约1.7公里,被抢劫的地点相距约3公里。由此可见,虽然该两起抢劫案被告人是基于同一犯意,且系连续抢劫,但不在同一地点,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故该两起犯罪不能认定为一次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苹果5S手机存在的真实性质疑、及本案的涉案数额应以3767元计算的问题。经查,被害人任某报案称被抢劫的财物中包含iphone5s白色手机一部,而被告人雷旭锋和张建勇的供述均称没有见到过该手机,侦查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发现该手机在案发前及案发后21时15时至次日5时11分的位置仍在长风东街腹地路附近,且通过技侦分析,发现案发至今该手机在山西省内无任何使用记录及轨迹。再结合被害人已于案发第二天即12月14日16时35分重新补办手机卡并使用新的手机,说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确实遭受到损失,但以上证据不足以说明二被告人抢劫了该手机。此外,涉案的黄金戒指一个、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因无法提供原物,鉴定机构以”客观条件不足,暂不予鉴定”为由,未对该二物作出鉴定价值,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购置价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建勇的辩护人提出张建勇在本案中系从犯、工艺品刀具并不是张建勇专门为抢劫而刻意准备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雷旭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张建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及赃物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沃尔玛超市储值卡一张、翰皇皮具护理卡一张、发还各被害人;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棕色带刀鞘单刃短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车号为晋AA24**白色长城M4轿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旭锋以”本案第二、三起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和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旭锋、原审被告人张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上诉人雷旭锋诉称本案第二、三起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的理由,经查,根据上诉人雷旭锋的供述和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第二起抢劫地点为长风街路中间(恒大山水城附近),即新沟路路口东200米路北;同时根据雷旭锋、张建勇的供述及指认抢劫第二、第三起抢劫地点的照片、被害人任某陈述和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案发现场示意图,证实本案第三起抢劫地点为腹地路东山国际小区门口北侧,与两被害人被劫持地点相距约1.7公里,与被抢劫的地点相距约3公里。据此,虽然该两起抢劫案是基于同一犯意,且系连续抢劫,但不在同一地点,不符合法律关于”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原判认定该两起抢劫为二次犯罪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雷旭锋诉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对其所作量刑适当,上诉人雷旭锋诉称量刑过重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瑞明
审 判 员 张国华
代理
审判员 郑志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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