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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1961号

新会区司前镇建华五金标准件厂与江门市新会区源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会区司前镇建华五金标准件厂,江门市新会区源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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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新会区司前镇建华五金标准件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河村大道。 负责人汤建森。 委托代理人钟耀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炜泉,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源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前进东路。 法定代表人凌有均。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会区司前镇建华五金标准件厂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源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3120.15元给申请执行人新会区司前镇建华五金标准件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由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源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等一批,因上述财产属轮候查封,故本案暂不能处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05执19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源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毅明

审判员  曾国亮

审判员  梁少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悦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