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625号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告左荣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052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被告左荣君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被告左荣君负担”。
审判员 毕善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晓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