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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2号

艾冲与天津汇融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冲,天津汇融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号

原告:艾冲,男,汉族,1942年8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双,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融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4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原告艾冲与被告天津汇融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长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殷 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占华 关注公众号“”